
公告日期:2025-08-16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所属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审议关联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应当同时执行《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公司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了解和掌握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四)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有无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期限、金额等;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项目情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该担保产生的商业利益与风险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违约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五)上半年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六条 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
议代表公司与被担保方依法签订。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十七条 担保合同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订立格式担保合同时,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担保合同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要求对有关条款作出修改或拒绝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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