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1 17:30:20 股吧网页版
莱绅通灵:莱绅通灵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8 月 20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错误、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

(三)与年报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

(二)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 5%以上;
(三)涉及损益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四)会计差错金额导致盈亏方向发生变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非日常经营活动的重大交易;

(五)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的业绩变动方向(包括盈利与亏损、同比上升与下降)与实际业绩不一致;

(二)预告金额或幅度差异较大

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差异超过上年净利润金额 50%的,为差异较大;披露“以上”的,默认上浮不超过 50%,实际业绩如超出此限,为差异较大;但如披露区间的,区间(上下限之间不应超过 50%)上下浮动 20%,实际业绩超出此区间,为差异较大;披露“左右”的,亦上下浮动 20%,实际业绩超出此区间,为差异较大。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发生方向性变化的,为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两次(含)以上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五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