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0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关联人名单及备案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若无特别说明,
本制度所述法人,均包括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条第
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门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证券事务部门应当每年度对公司关联人名单进行登记汇总,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门应当结合公司发生交易或可能发生
交易的实际情况,将相关关联人名单告知公司财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监管规则的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关联人名单。
第三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九条 除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二)公司与其他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或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公司与其他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或费用)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
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或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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