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20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对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和高管所持股份,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和高管对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
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建立董事和高管持股档案,管理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统一为董事和高管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证券事务部门为董事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持股档案、信息申报、信息披露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可以事先与董事会秘书讨论合规性。
第十条 董事和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董事和高管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
日内;
(五) 现任董事和高管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门报告以下内容: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将上述报告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管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管应当保证向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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