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20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担保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以第三人身份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担保。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除履行子公司决策程序外,还须视同公司对外担保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若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指董事会、股东会,均为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下列对外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担保对象为法人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二) 担保对象为自然人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
的担保;
(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的向他人提供的担保;
(七) 对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八条 关联担保事项提交董事会前,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关联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股东会审议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担保事项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为公司合并范围内的法人提供担保,达到本制度第六条标准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未达到本制度第六条标准的,应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充分的必要性,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或业务开展;
(二) 被担保对象为法人的,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经营、经营及财务状况
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被担保对象为自然人的,应当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担保对应主债务合同的能力;
(三) 被担保对象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四) 被担保对象应当提供反担保,且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被担保对
象不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在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的前提
下,因特殊原因且确实无法提供反担保的,可以提供其他风险防范措施或履约保证;
(五) 被担保对象曾作为其他被担保对象的,应没有发生主债务合同违约
导致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六) 公司能够对被担保对象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门对被担保方、反担保方进行尽职调查,且调查人员与审核人员应当分离,并在审核被担保方财务状况、运营状况、行业及信用情况后,统一向董事会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已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自然
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 被担保法人近两年及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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