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 20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独立董事尽责履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厉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原则上已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七)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应当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本制度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下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其父
母);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成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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