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1
第三章 关联交易......3
第四章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4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5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7
第七章 关联交易披露......11
第八章 附 则......12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晨光文具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
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如果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
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
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及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
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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