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1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3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6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7
第六章 附 则......8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全体
股东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处理好投资
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
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荐责任,保荐
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
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
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的部分也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
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
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
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
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
金专户资料;
(七)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
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 公司、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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