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 1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审批 ...... 2
第四章 附 则 ...... 4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并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可以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
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
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
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
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
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
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 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 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三)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知情人员不得泄露上述信
息。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审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事务。
董事会办公室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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