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投资管理,提高公司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规避投资风险,强化决策责任,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
1、证券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委托理财进行证券投资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2、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3、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
1、投资(证券投资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下,或50%以上但绝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或50%以上但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4)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或50%以上但绝对金额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
(5)投资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或50%以上但绝对金额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
2、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投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3、投资(证券投资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审批: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或10%以上但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10%以上但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4)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或10%以上但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5)投资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10%以上但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4、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象所发生的上述投资(证券投资除外)累计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累计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累计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累计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累计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投资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5、公司发生的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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