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1 17:00:26 股吧网页版
长城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

第五条 保荐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及
本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
则。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人;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八条 保荐人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交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一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
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公司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