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 1
第三章 总经理职责权限 ...... 3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 5
第四章 报告制度 ...... 6
第五章 附则 ......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管理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以使公司的生产经营高效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同时设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均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并受董事会委托组织实施董事会会议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总经理的工作应贯彻诚信、勤勉、守法、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同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二)具有知能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商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对事业忠诚;
(五)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总经理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总经理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总经理不得兼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期满经董事会继续聘任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除存在本细则第六条所列情形之外,董事会在合同期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如果给高级管理人员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其与公司之间签署的聘任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董事会应当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批准并聘用新的人员,以填补因辞职而产生的缺额。
第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二章 总经理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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