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7 18:18:00 股吧网页版
寿仙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主要亲属买卖公司股票事前报备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主要亲属

买卖公司股票事前报备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主要亲属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证券账户负责,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主要亲属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事先填写《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并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问询函包括买卖证券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买卖时间、买卖数量等。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相关人员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核查买卖行为无不当情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主要亲属买卖公司股票后,应当于事实发生之日当天,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提交《股份变动情况表》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核查买卖行为属于不当行为的,董事会秘书应制止,并提示相关风险,相关人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改,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姓名:

身份证号:

证券账号:

身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

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拟交易日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并且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