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利益冲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格履行通知、申报等义务,以保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其在公司中的股份权益及变动情况,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变动公司
股份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监督检查情况负责。
第二章 信息登记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
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
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行为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
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
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份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及时回复书面确认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
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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