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行为,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公司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
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的自然人,其任职资格包括: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丰富的公司治理、股权
管理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熟悉本行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协调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三)在学术、专业资格或有关经验方面符合其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其他要求。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第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
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出现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
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的具体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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