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确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总编辑、
副总裁、常务副总编辑、副总编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首席运营官、首席营销官、首席信息官、人力资源总监以及其他由董事会明确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三条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
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副总裁、常务副总编辑、副总编辑、财务总监、总工程师、首席运营官、首席营销官、首席信息官、人力资源总监根据公司党委会提出人选,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总裁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聘连任。总裁对董事
会负责。
第六条 总裁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二)具有知能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
织机构、协调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营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对公司事业忠诚;
(五)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七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辞职具体程序
和办法按总裁与公司之间签订的聘任合同执行。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职责和分工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不得在其他公司(参股公司除外)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管理职务;更不得在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和其他职务。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声明其兼职情况。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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