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
会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或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
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
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电子通信方式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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