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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9:51:49 股吧网页版
新华网: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
报表的附属公司。

第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本应采用中文文本,在法律、法
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网站上披露的信息内容与提交证券交易所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

第五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建
立与证券交易所的有效沟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通畅。

第六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董事长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及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
(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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