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所属单位,是指公司所属的地方分公司、境内外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
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内控审计部(以下简称“内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公司根据内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六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公司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内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及专业资格。公司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 内控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予以表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内审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和公司的重大决议、决定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管理的各部门负责人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五)接受委托,对重要参股公司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中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计调查;
(六)协助公司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七)对公司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公司所属单位接受外部审计或依照有关规定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应主动向内审部报告有关情况;
(八)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九)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十)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一)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十三)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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