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
规范公司的回购股份行为,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
达到 20%;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 1 年股票最高收盘价
格的 50%;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意见》《回购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或者审议,公司、大股东不得对外发布回购股份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
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等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
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防范发生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股价,或者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在回购股份活动中,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全体董事应当承诺回购股份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
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支持公
司完善回购股份机制、依法实施回购股份;不得滥用权利,利用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
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第二章 减资、用于股权激励或可转债、维护公司价值的股
份回购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公司股票上市已满 6 个月;
(二) 公司最近 1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
(四)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依照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已满
6 个月的要求。
第十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方式进行。
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自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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