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本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
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四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
于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
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详见附表1)。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应当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八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
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有关信息难以保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九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
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
款执行。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
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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