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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0 17:25:33 股吧网页版
新华网: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收购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华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收购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 录

释 义......2
正 文......5
一、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5
二、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依据......7
三、 本次收购的法定授权和批准程序......8
四、 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8
五、 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9
六、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9
七、 结论意见......9

释 义

下列词语除非另有说明或上下文表明并不适用,在本法律意见中具有如下定义:

新华投控/收购人 指 新华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新华社 指 新华通讯社

中经社/一致行动人 指 中国经济信息社有限公司

新华网/上市公司 指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无偿划转/本 指 新华社将持有新华网的 264,679,740 股股份(占上市公
次收购 司股份总额的 51%)无偿划转给新华投控

《无偿划转协议》 指 新华社与新华投控签署的《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无偿划转协议》

《收购报告书》 指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收购报告书摘要》 指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6 号准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所、德恒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购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华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收购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40569-02 号
致:新华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新华社将持有新华网的 264,679,74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 51%)无偿划转给新华投控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16 号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文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就有关事项询问了公司的相关人员。新华社、新华投控和中经社已向本所承诺:(1)其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完全一致;(2)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无遗漏;(3)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真实、有效;(4)签署该等文件的各方已就该等文件的签署取得并完成所需的各项授权及批准程序;(5)一切对本法律意见及有影响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与本次收购相关的行为以及本次收购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对本次申请的合法性及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
[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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