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各类首席官和经董事会决议确认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副总裁若干名,董事会秘书 1 名、财务总监 1
名、各类首席官若干名。总裁、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踏实做事、坦荡做人的品质;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大局意识。
(三)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甘于吃苦的进取精神和风险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被国家有关部门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期限未满的人员。
(三)董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可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等法定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委员行使职权;
(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届期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约定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分工
第十一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八)拟定由其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九)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会议。
(十)与财务总监共同拟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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