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审计工作的性质、使命和目标,明确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促进和保证作用,以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实现审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在法律法规、公司规定和董事会批准范围内,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及业务活动运行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独立、客观的评价和咨询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独立性,以确保对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子公司等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其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费用预算等资源配置应当合理,以确保审计职能的发挥。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以及控股、全资子公司的业务流程,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有效沟通的能力。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对内部审计人员持续的后续教育,以持续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应当回避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事
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保密原则,保守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及技术秘密,并只在进行相关审计所必须的情况下使用该信息,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担任被审计部门或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决策与执行的岗位。
第三章 职责及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履行监督、评价职责,并提供专业范围内的咨询意见。通过履行内部审计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