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外担保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相互之间、公司及子公司为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及开具保函的担保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等。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或子公司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时,被担保方必须向公司或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或公司、子公司对被担保方享有不低于被担保债务金额的合法的债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事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反担保的条件或放弃反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批准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需公司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必须向公司总部提出担保申请,将担保项目的相关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公司财务部门。公司财务部门对子公司报送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以书面决议的形式审议批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担保,除前述决议外须同时具备独立董事的同意意见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的,可以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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