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设在公司人资部门,负责提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提名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规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工作,提供公司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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