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照
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信息披露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第五条 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而且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应当公开的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中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有关监管单位,并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发布有关信息,但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在公司网站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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