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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16:38:32 股吧网页版
鼎胜新材: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和信息披露的规范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自律性规范文件,结合《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系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公司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项。“披露”是指公司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或媒体上公布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级各部门及其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人员、对重大事项的知情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等。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如果该事件对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一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在公司网站和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事项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有权制止。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条件、定期报告(年报、半年报、季报)、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等。

第九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行公告;

2、募集说明书;

3、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4、法律意见书;

5、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如交易商协会相关业务规程另有规定,具体披露日期安排,以相关规程为准。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下一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1、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2、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
量表;

3、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
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4、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5、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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