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和信息披露的规范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自律性规范文件,结合《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系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公司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项。“披露”是指公司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或媒体上公布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级各部门及其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人员、对重大事项的知情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等。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如果该事件对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一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在公司网站和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事项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有权制止。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条件、定期报告(年报、半年报、季报)、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等。
第九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行公告;
2、募集说明书;
3、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4、法律意见书;
5、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如交易商协会相关业务规程另有规定,具体披露日期安排,以相关规程为准。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下一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1、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2、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
量表;
3、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
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4、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5、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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