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七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知情人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证券部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及时填写《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1,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详见附件 2,公司员工若已按照公司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则视同签署了保密承诺)报送公司证券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将相关书面资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长;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如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业务咨询的,应当在当日 15:00 收盘后的非交易时间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相关人员可以就相关业务规则政策理解、业务办理流程等进行咨询,但需注意在咨询过程中不要透露拟暂缓、豁免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 经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部归档保管,保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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