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选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等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公司应及时公示选聘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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