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项(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二)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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