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战略委员会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
工作。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与程序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重大投资方案并提出建议;
(三)研究公司重大收购方案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对重大投资/收购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调研与分析;
(二)经营管理层明确项目投资/收购意向,开展协议磋商;
(三)总裁办公会对项目进行审阅并提出明确意见;
(四)委员经充分讨论后形成正式提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根据实际需要召集,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资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以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资料、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原《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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