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任何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六条 在公司应披露信息依法披露以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按照本条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公司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
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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