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原北部湾旅游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5001993014674。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4,060,000 股(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于 2015年 3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ENC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海市四川南路铁路桥以南新奥大厦
邮政编码:536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94,116,58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创新技术,打造赋能方法论和行业认知解决方案,在数字经济时代下为行业客户赋能,以数字驱动引
领行业变革,为股东创造回报,为社会创造价值。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文艺创作;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服务;集成电路设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安防设备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金属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新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天津亿恩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万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华戈天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禄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方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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