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第(五)项涉及的“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时限应以公司董事会收到提议股东、审计委员会提出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书面提案之日起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董事会秘书依据召集人的要求,设立股东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办理下述股东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一)起草、打印、制作并分发会议材料;
(二)办理会务登记事宜;
(三)维持会场秩序;
(四)通知股东会见证律师提前到会(如需);
(五)与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股东会秘书处受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召集并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
董事会,或者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召集股东会的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为股东会的召集人。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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