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年报审计报告,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门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有关文件应依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
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
第十二条 上述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证监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十四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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