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交流,深化投资者对于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依法处理、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和
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审计委员会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
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二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对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受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
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活动和日常事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1、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项目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5、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