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楼
电话:021-5598 9888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华荣股份/公司 指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本所 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激励计划》/本激
指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励计划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高级
激励对象 指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限制性股票 指 的公司股票,并在该等股票上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本次回购注销 指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行为
本次调整 指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的行为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
《法律意见》 指 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
意见》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
法律、法规 指
范性文件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2F20230535-00005 号
致: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华荣股份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华荣股份的委托担任
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鉴于华荣股份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承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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