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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2 19:39:39 股吧网页版
*ST四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四通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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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8 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建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谢悦增、邓建华(以下合称“增持人”)在2025年2月12日至2025年8月12日期间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及增持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及增持人的如下保证:公司及增持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及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及增持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公司及增持人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所作出的陈述、说明、确认和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假、重大遗漏、误导之处,有关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文件和材料为副本或复制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并相符;所提供的非自身制作的其它文件数据,均与公司及增持人自该等文件数据的初始提供者处获得的文件数据一致,未曾对该等文件数据进行任何形式上或实质上的更改、删减、遗漏和隐瞒,且已提供或披露了与该等文件数据有关的其它辅助文件数据或信息,以避免本所及本所律师因该等文件数据或信息的不正确、不完整而影响其对该等文件数据的合理理解、判断和引用;公司所有相关的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相关工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为真实。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现行有效的、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和增持人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和增持人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行业、业务发展、境外事项等中国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行业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增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提供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出具法律意见。

4.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相关事宜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相关事宜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核查,就本次增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建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谢悦增、邓建华。根据增持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黄建平,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06011963********。

谢悦增,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01061970********。

邓建华,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201041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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