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合并范围内各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和公司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责任和措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和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为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和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七条 财务总监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负责监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
财务总监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资金控制的执行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进一步严格资金流出的内部审批及支付程序,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定期向经营管理层报告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第九条 审计部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监督机构,应监督或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上报有关检查情况,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过程中,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进行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按正常商业条款发生的采购商品、接受劳务资金支付,支付借款利息以及资产收购对价等时,应严格按公司决策程序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
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的拆借公司资金(含委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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