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其中综合授信主要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回购贷款、并购贷款、委托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贴现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相关责任人应当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融资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筹公司各项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公司章程》、公司相关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八条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融资事项,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按公司内部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融资事项,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融资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并审慎审核资产负债率过高的融资主体的融资申请。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条件与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上述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虽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和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年度担保额度计划内的担保事项在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公司相关制度实施。年度计划外的担保事项,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请,说明被担保人的债务状况等资信情况,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资料(若有);
(五)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若有);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其他重要资料(若有)。
第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等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财务部应协同其他相关部门审慎核查担保资料与主合同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未决及潜在的诉讼情况。
第十六条 财务部统筹公司各项对外担保事项,且对担保事项是否可行发表意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