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含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或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控制机制,在实现控股子公司高效、有序运作的同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最大程度保障股东利益。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战略目标框架下,应当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督促其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服务等工作。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治理结构与人事管理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并规范运作。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的规定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或审计委员会,以确保子公司能够合法合规运作与科学决策。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其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监事会,并按章程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并对相关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条 公司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或有关合同、协议约定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该等办法实现对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监控。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协商提出候选人,并依照控股子公司章程产生,任期及职责权限按子公司的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作出调整。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控股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保证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审议;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并对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所在国家、地方劳动用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用工行为。子公司应接受
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其人事管理方面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其授权委托的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所作出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重要文件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涉及上市公司应当审议或对外披露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并报送相关文件。
第三章 经营及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制定和管理自身经营管理目标,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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