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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6:54:01 股吧网页版
海程邦达: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下同)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掉期、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产品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产品。

第二章 管理原则及要求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应符合公司外汇管理原则及要求,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坚持审慎、稳健的操作原则,基本原则具体如下:

(一)风险中性原则:公司应把汇率、利率波动纳入日常财务决策,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不进行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外汇衍生品交易,聚焦主业,以“保值”而非“增值”为核心,尽可能降低汇率波动对主营业务以及公司财务的负面影响,包括对净敞口头寸的影响以及对资产负债净敞口头寸的影响等,以实现预算达成、提升对经营管理目标的可预测性以及对冲投资风险等主营业务目标。

(二)敞口及期限匹配原则: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基于应收应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预测金额,交割期间需与预测的收付款时间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的兑付期限匹配。

(三)管理原则: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四)交易对手管理原则: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五)账户管理原则: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授权及审批管理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须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积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的,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投资额度。

开展前款额度范围内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相关部门
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公司财务总监是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从事的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审核和督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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