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含全
资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公司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
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务收支,经营成果真实合法的活动。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
披露。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对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经营管理,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的要求制定公司内部审
计准则和其它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审计人员,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自觉接受审计,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会计、经济、工程等专业知识和处
理事务的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并要逐步经过审计岗位职能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以下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
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一) 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
会制订的其他规定;
(二) 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三) 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
(四) 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
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五) 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六) 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七) 应诚实地为公司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八) 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九) 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十) 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
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
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 被查单位或个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二) 是被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 与被审项目有利害关系;
(四) 与被审项目或被查人有其他利益关系,影响被审项目公正评价签证
和处理的;
(五) 被查项目的领导或直接收益人。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至少每年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 至少每年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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