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治理结构,
加强董事会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科学决策,根据《公司法》、《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由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在董
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的指导、监督,与外部审计的协调、沟通,负责内部控制制度及财务信息的审核工作等。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在委员会中占有半数以上。且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均由董事长、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证券部,由证券部负责其日常事务。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
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相同。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相关条件及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权和义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及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四)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对公司年度报告提交董事会之前,进行复审;
(八)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九) 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十) 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管理、使用进行审核;
(十一)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十二)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十三)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四)完成董事会交办的有关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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