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二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
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的持股数计算。
第三条 公司在本规则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
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第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
由并通知。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书面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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