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
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以盈利或保值增值
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收购、出售、置换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二) 租入、租出资产;
(三) 对生产场所的扩建、改造;
(四) 新建生产线;
(五)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六) 债权、债务重组;
(七) 签订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产品许可使用协议;
(八)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前款第(一)项是指公司向其他企业进行购买、出售、置换企业所有者权益、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行为,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在各自
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数据;
(二)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六) 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投资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
民币;
(三)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需经股东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
外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