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关联交易决策,
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 独立交易原则;
(二) 诚实信用原则;
(三) 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四) 关联方股东或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应当回避或放弃表决权;
(五) 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
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若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具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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