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荐责任,保荐人
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部分也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一)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二)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三)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四) 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 保荐人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六)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
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 保荐人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人和商业银
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权利和义务;
(九)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
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九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公司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资金使用
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
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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