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
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对外担保范围;
(二)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整体经营需要;
(三)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原则。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
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及审核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批。
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前款第(一)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有
表决权的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该对外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
第十条 股东会或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
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讨论和表
决情况。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公司应当将
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及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或股东会。
董事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超过”、“低于”不包
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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